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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造好后,拆下的模板档料要从三楼搬到地面,衢州的吴某为了图省力,将一根比较重的方木档料从三楼阳台直接扔向了地面,因档料上的铁钉钩住了他的手套,结果他自己也被“扔”下了三楼,造成9级伤残。
近日,衢州衢江法院廿里法庭对这起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由雇主赔偿吴某70%的损失,共计78490.23元。
早在2012年7月中旬,衢江区湖南镇某村所建造的几栋新楼房的框架结构已经完工,陆续开拆模板,拆下的模板档料先搬运到地面集中堆放,后再用于小区建房。
由于搬运模板需要粗工,村经济合作社的负责人余平找到了本村村民吴某,让他去工地搬运模板,一天80元,吴某同意了。临走前,余平一再叮嘱吴某到工地搬运模板时要注意安全。
同年7月17日早上,吴某第一天来到工地上班,在一栋楼房内把木工拆下来的模板档料搬运到地面。
当天下午,吴某开始搬运三楼的模板。因为干了一天的体力活,吴某感觉有些体力透支。
为图省力,吴某决定把比较笨重的模板档料从三楼阳台直接往下扔,没想到,自己一偷懒,后果很严重。
当他在扔一根比较粗重的方木档料时,不小心被档料上的铁钉钩住了手上的手套,加上方木档料强力惯性,吴某被一起“拉”出了三楼阳台,坠落地面。
送医院检查后发现,吴某第2腰椎椎体骨折,右侧多发肋骨骨折、骨盆多发骨折后畸形愈合,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愈合后遗留左腕关节功能障碍,综合评定为9级伤残。
今年1月22日,吴某起诉到衢州衢江区法院廿里法庭,要求被告余平和村经济合作社共同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共计161073.65元。
法庭审理后认为,建房及叫吴某搬运模板档料系村经济合作社的行为,故被告余平非本案适格被告。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雇工)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雇主)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雇工)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雇工、雇主)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庭认为,本案中,被告经济合作社与原告吴某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原告吴某作为雇工,在搬运模板档料过程中未按常规操作,而是采用极危险的方法直接从三楼往下扔,由此原告对损害的发生承担着未尽安全注意义务的责任,故可减轻被告经济合作社相应的责任。为此,法庭判决被告经济合作社赔偿原告吴平的损失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8490.23元(含已付的25788.96元)。